贵州省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贵州省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市、县两级政府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