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微企办通﹝2015﹞12号
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微企办,仁怀市、威宁县微企办:
为提高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资金监管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放得宽、管得活”目标,根据《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创新完善扶持方式推动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黔微企通﹝2015﹞3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资金使用监管原则
(一)实际货币出资先行使用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行使用创业者的实际货币出资,财政补助资金在实际货币出资使用完毕或不足以完成交易时方可使用。
(二)企业负责原则。微型企业应严格按照创业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的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行为以及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事前备案原则。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前,应当向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交备案申请,经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出具准予备案书面意见后,方可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四)事后抽查原则。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及实际货币出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且资金具体使用用途必须经创业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三、规范资金使用备案程序
微型企业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的,还需提交《微型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表》及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并在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微型企业实际货币出资使用情况表》及与实际货币出资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
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微型企业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是否经创业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进行书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出具《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准予备案通知书》。微型企业开户银行凭《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准予备案通知书》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对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备案申请的微型企业,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书式审查企业实际货币出资使用凭证基础上,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实地勘验企业经营场所、走访企业用工人员等方式,核实申请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申请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是对实际货币出资足以完成交易或者实际货币出资使用凭证不齐全的;二是未实际带动就业或者实际带动就业人员人数不足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就业人数的;三是未开门营业的。
微型企业应在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出具《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至开户银行办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结算事项,并在20日内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相关交易文书、票据等凭证(复印件)送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存档备查。
四、强化资金使用抽查
(一)抽查实施。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10-1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或评估工作。抽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行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问题的,各县(市、区、特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定向检查。
(二)问题处理。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相符,但未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在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企业财政补助使用备案申请。对微型企业未将实际货币出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提供实际货币出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经创业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将微型企业违法(失信)作为,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据《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本通知印发前颁布的其它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微企通﹝20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015年7月7日
抄送:王江平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分行、银监会贵州监管局,省农信社。
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