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汇川区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派驻机构:
《遵义市汇川区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8日
遵义市汇川区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工作方案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根据《遵义市加快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融入全区经济发展大局,重点围绕大扶贫和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来谋篇布局,重点围绕“四个比重”、同步小康来规划实施,重点围绕四个一体化、“5个100工程”、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15655”战略行动来同步推进。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领域、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以发展形势、需求牵引、问题导向为发力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创新扶持思路、优化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扶持发展微型企业202户,以后逐年增加。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我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区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个100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SPAN lang=EN-US>)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3、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4、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5、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除省确定的扶持重点行业外,结合我区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种养殖业 、批发和零售业、商务服务业为汇川区重点扶持行业。
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四)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五、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区政府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区级具体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四)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六、微型企业申请政策程序
(一)资格审查。
1、微型企业向区微企办提交申请,区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乡镇(办事处)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2、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区微企办。
3、区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4、区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对评审结果进行3天的公示。
(二)财政资金补助
由区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税收贡献激励
由区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区税务部门,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区微企办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四)银行贷款支持
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区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七、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八、变更注销
(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评审机构。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和各自的工作职责,按分工开展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召集本镇街的经发办、市场监管、财政、人社中心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初审小组),由镇街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本镇街扶持微型企业的初审工作,初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倒排工作时限,层层落实责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牵头职责,区工经局具体协助,各部门全力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导,加强考核。区政府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镇街各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区扶持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不同形式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发展措施不力、工作进展迟缓、实际效果较差的,要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形式,切实解决工作中不作为、不落实的问题。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核心精神,对《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和市、区方案加以宣传和解读。切合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创业群体的创业需求,会同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深入开展进园区、进社区、进市场、进集镇、进车站“五进”活动。要注重媒体报道的常态化,不断发出创业创新好声音,树立、宣传、推广在微型企业和全民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的浓厚热情。
附件:1.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细则
2.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工作细则
3.关于调整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4.关于调整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
员会的通知
5.关于成立汇川区镇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细则
为加快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汇川区实际,制定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优先重点扶持范围与兼顾一般扶持的原则。
第二条 初审主体
镇街人民政府召集本镇街经发办、市场监管、财政、人社中心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初审小组),由镇街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本镇街扶持微型企业的初审工作,初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由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审核标准
微型企业申请扶持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2012年2月8日后]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内的微型企业。
第四条 初审程序
初审小组办公室收到区微企办转来的申请资料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微型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书式审查:
(一)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县物价部门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三)经营场地证明;
(四)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六)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现场核查
现场审查按照“一户一核”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
1.是否有带动三人以上人员就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2.经营场地是否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负责现场勘查的人员,应对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并作好档案资料留存。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由初审机构出具《初审不予推荐告知书》。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现场核实人员、书式审查成员、初审小组负责人逐一签字,出具推荐意见,初审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申请资料(含能反应现场经营情况的并经现场勘查人员签字的勘查相片,A4纸彩打的相片2-3张,一张相片上可由2-4幅图组合)报送区微企办。
附件:1.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投资者)情况表(一)
2.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投资者以外)情况表(二)
3.微型企业初审事项记录表
4.微型企业扶持初审不予推荐告知书
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投资者)情况表(一)
股东一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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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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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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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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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二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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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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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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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三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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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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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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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四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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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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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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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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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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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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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股东若属于重点人群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并填写重点人群的具体情况。如不属于重点人群,则无需填写重点人群具体情况。
2、此表由县微企办指导申请企业填写;若有多个股东的请参照此格式另行附表填写。
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投资者以外)情况表(二)
就业人员一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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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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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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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二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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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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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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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三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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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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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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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四 |
姓名 |
是否属于重点扶持人群 是□ 否□ |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残疾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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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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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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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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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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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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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就业人员若属于重点人群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并填写重点人群的具体情况。如不属于重点人群,则无需填写重点人群具体情况;现场须对就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
2、此表由县微企办指导申请企业填写;就业人员较多的请参照此格式另行附表填写。
微型企业初审事项记录表
企业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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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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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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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式审查材料 |
是否填写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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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关投资证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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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股东(合伙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是否属实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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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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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是否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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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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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意见 |
是否有带动三人以上人员就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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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是否与注册登记地址相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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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勘 察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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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审查事项栏,在对应的方框内打“√”,并可在后面栏目里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2、现场勘查意见栏, 根据实际情况,在该栏中写明具体勘察意见。
3、负责现场勘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对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并妥善留存影像资料。
微型企业扶持初审不予推荐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企业字号):
对你(单位)微型企业政策扶持申请,我局不予推荐。理由如下:
。
(初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工作细则
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汇川区实际,制定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工作细则。
一、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税收贡献激励、 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评审流程
(一)区微企办收到镇街初审小组的推荐意见后,采取在政府网站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外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区微企办按月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区微企办在每月25日前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企业进行现场量化评分,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决定,再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通过。
(五)区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或发布公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六)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三、评审规则
(一)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循择优原则,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 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二)根据扶持指导计划,按照量化评分标准,采用分数从高到低的选拔方式确定其扶持资格。
(三)按照“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的要求,入驻园区的企业主营行业是重点扶持的行业而且通过了初审的,评审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扶持资格。
(四)承贷机构初审的单独申请银行贷款的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评审,对参评企业逐户是否同意为微型企业的进行表态确定其扶持资格。
(五)量化评分标准
1、省级重点扶持行业和区级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总分50分,其他行业30分;
2、六类重点创业群体总分10分,其他的0分;
3、就业人数总分10分:3至5人8分,6人以上10分;
4、营业规模总分5分:按企业是否纳税、主营业收入、场地大小、就业总人数进行量化。四项具备5分,三项4分,二项3分,一项2分;
5、行业质量总分5分。评审成员通过对比打出分值。
6、发展前景总分5分。评审成员通过对比打出分值。
7、入驻“5个100工程”、孵化园、产业园等的微型企业5分。
8、各评审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打分,总分10分。
(六)评分方式。
1.每个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对每个微型企业申请按照以上七项打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2.微企办工作人员收集评审会成员对每户微企的打分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该户微型企业的平均得分。
3.每户申请微型企业的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微企办按照最终得分情况对微型企业进行统计后,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并在评审会上予以通报。
(七)经评审发现参评企业实际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娱乐业或是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发现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经评审量化总分值低于75分的不予扶持。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因故请假,需经主任同意后可不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会成员量化评分结果由微企办归档备查。
(二)微型企业是否符合划型标准由区工经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审核;
(三)各评审成员单位按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职责对所属行业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进行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廉洁评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物;不得接受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人的宴请。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评审人员相关责任。
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表
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地点:
企业名称 |
信用代吗(营业执照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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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
设立时间 |
申报主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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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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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金额(万元) |
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人、负责人) |
带动就 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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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分情况 | |||||||||||||
项目 |
评分说明 |
得分 | |||||||||||
重点扶持行业50分 |
制造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电子信息产业□ 医药养生产业□ 现代山地高效农业□ 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 民族手工艺品□ 茶叶□ 天然饮用水□ 种养殖业□ 批发和零售业□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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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扶持行业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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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扶持人群10分 |
大中专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 残疾人□ 失业人员□ 贫困地区贫困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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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5个100工程”、孵化园、产业园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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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质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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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规模5分 |
企业是否纳税、主营业收入、场地大小、就业总人数 5□ 4□ 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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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景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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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人数10分 |
3-5人 8分□ 6人以上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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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成员单位对应职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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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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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参评资格情况 |
伪造证明材料□ 弄虚作假行为□ | ||||||||||||
评审成员单位评审人意见 |
评审人意见:
评审成员单位: 评审人: 年 月 日 | ||||||||||||
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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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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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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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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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有限责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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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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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审成员评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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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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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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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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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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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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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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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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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经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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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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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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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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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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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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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平均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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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微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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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办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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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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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调整遵义市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经济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地税局、区扶贫办、区政府金融办、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国税局、区环保分局、区卫计局、区统计局、区农商行。
二、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吴泽宗 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桂 然 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罗顺友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蹇 冈 区工业经济局局长
成 员:陈 刚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胡秀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袁 锋 区工经局副局长
冉义斌 区商务局副局长
程登礼 区农牧局副局长
陈 翔 区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冉龙江 区就业局局长
敖科凯 区工商联副主席
何 訸 区金融办负责人
胥 飞 区国税局副局长
袁利霞 区地税局副局长
黄 进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郑启明 区卫计局副局长
陈明泰 区教育局副局长
庞自毅 区科技局副局长
冯发德 区民政局副局长
金 露 区文广局副局长
韦 祎 区群工部副部长、团区委书记
景海燕 区妇联副主席
杜 宇 区残联理事长
余 波 区统计局综合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李国盛 区旅游局副局长
冉 楷 区扶贫办副主任
董 健 区农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陈刚(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国江(区市场监管局干部)、黄丽君(区工业经济局办公室科员)、王梅(区财政局综合科科员)、陈鑫(区金融办科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对区微企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承担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和重要文件,编发有关工作信息和简报;协调督查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基本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方针政策及领导小组有关决定。
(2)参与制定和实施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年度计划。
(3)结合部门职能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指导本系统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宣传、后续帮扶和监督检查。
(4)在安排涉企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微型企业要适度倾斜。
(5)加强调查研究,向区政府及领导小组提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6)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7)承办区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具体工作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和初审;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监管制度;会同工经部门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微型企业服务平台;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工业经济局。研究制定培育壮大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协助建设微型企业服务平台;推动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支持微型企业入驻产业园,引导园区内微型企业产业配套、集群发展。
(3)区教育局。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申办微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措施。
(4)区科技局。开展科技类微型企业的培育;指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孵化平台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5)区民政局。开展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
(6)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和结算,对全区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进行拨付;对经审核确定后的税收贡献激励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和拨付;给予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上的同等待遇,并按规定进行扶持。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大力支持微型企业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负责微型企业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担保服务;统筹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园、农民工创业园(点),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8)区农牧局。开展农业类、畜牧业类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微型企业及入驻农业高效示范园的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微型企业;开展农业类、牧业类微型企业技术培训。
(9)区商务局。开展商贸流通业和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
(10)区文广局。开展文化类、体育类微型企业的后续扶持。
(11)区旅游局。开展旅游类微型企业的后续扶持。
(12)区卫计局。开展卫生医疗类微型企业的后续扶持。
(13)区林业局。开展林业类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研究制定微型企业发展林下种养殖业的配套政策;开展林业类微型企业技术培训。
(14)区环保分局。做好微型企业环境保护的督促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支持微型企业投资环保领域,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微型企业进入环保咨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环境服务市场领域。
(15)区扶贫办。开展贫困地区贫困户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贫困户就业服务。
(16)区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微型企业贷款支持政策并做好宣传;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牵头研究解决微型企业贷款支持政策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7)团区委。开展青年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负责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千店万人”创业圆梦计划;统筹建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
(18)区妇联。开展妇女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将妇女特色手工产业与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做好妇女创办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19)区工商联。组建区级微型企业商会,代表并维护微型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微型企业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积极搭建微型企业服务平台,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管理等服务。
(20)区残联。开展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将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
(21)区国税局。配合部署微型企业申请税收贡献激励的初审工作,开展区级税收贡献激励的抽查审核;负责对微型企业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2)区地税局。指导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贡献激励的审核工作;落实微型企业享受的国家和省、市、区对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3)区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微型企业调查,及时反映微型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提供微型企业相关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
(24)区农商行。出台发放微型企业贷款的相关鼓励措施,做好微型企业的申贷工作,加强对各级农信网点申贷工作督促指导。
附件: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
络员名单
附件
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张国江 |
区市场监管局微企办负责人 |
15985046666 |
黄丽君 |
区工经局办公室科员 |
15519178294 |
王 梅 |
区财政局综合科科员 |
18685910011 |
熊锡康 |
区就业局副局长 |
18786319998 |
谭剑雄 |
区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长 |
13885260766 |
袁利霞 |
区地税局副局长 |
13908520588 |
陈 鑫 |
区金融办科员 |
18285224833 |
胥 飞 |
区国税局副局长 |
13985233437 |
党 蕊 |
区妇联工作员 |
15985084091 |
杨昆明 |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员 |
13511875537 |
张德昆 |
区残联理事 |
13985677185 |
敖科凯 |
区工商联副主席 |
17785250509 |
范 勇 |
区教育局基教股工作员 |
15348529485 |
吴丽丽 |
团区委办公室主任 |
13639240767 |
赵晓军 |
区旅游局业务科科长 |
15085088967 |
姚永兵 |
区扶贫办工作员 |
13985622990 |
李 鉴 |
区文广局市场科科长 |
13648526808 |
张 晔 |
区农牧局农经站站长 |
15186646808 |
陈 翔 |
区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
13984209217 |
刘 静 |
区统计局普查股股长 |
18685948619 |
王 婧 |
区科技局业务科科长 |
13314401111 |
苟晓军 |
区环保分局管理科科长 |
13985659707 |
唐 潮 |
区卫监所法规科科员 |
18685935510 |
周梅勇 |
区农商行小微金融部办事员 |
13688523232 |
附件4
关于调整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
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汇川区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陈 刚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胡秀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袁 锋 区工经局副局长
冉义斌 区商务局副局长
冉龙江 区就业局局长
胥 飞 区国税局副局长
袁利霞 区地税局副局长
黄 进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郑启明 区卫计局副局长
庞自毅 区科技局副局长
程登礼 区农牧局副局长
陈 翔 区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董 健 区农商行副行长
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相关规定,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附件5
关于成立汇川区镇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汇川区镇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本镇街经发办、市场监管、财政、人社中心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初审小组),由镇街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本镇街扶持微型企业的初审工作,初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各镇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168号)和《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细则》,对本辖区扶持微型企业进行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