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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工商局  2013年03月18日  阅读次数:1049

 

黔质技监法〔2013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机构,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局):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省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全省质监部门站在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一年来,全省质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12年,免除20家微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办证费用,共免4.4万元全系统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0143户,免收代码证书办理费217万元;省计量院和市(州)检测所(院)共对基层企业和微型企业减免计量检定(检测)费近232万余元。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局提出“一免二减三不罚四下放五提效”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微型企业一律免除办证费用,各单位要将此项措施公示在窗口部门。

二、对微型企业在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现场评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微型企业委托检验检测产品一律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各检测机构要将此项措施公示在收样(或收费)窗口。

三、对新投产的微型企业首次发现不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一般质量或标识问题的,以督促、帮助整改为主,不予经济处罚;对已主动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微型企业,但暂未获得受理许可的,以责令停止无证生产整改为主,不予经济处罚;对一贯重视质量管理的微型企业,发生无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的一般质量问题,以督促整改为主,不予经济处罚;因购销关系发生一般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微型企业,以调解为主,不予经济处罚。

四、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省局对已下放的计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和要求,并将25类食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批权和11类食品产品受理及现场核查权予以下放,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微型企业取得有关资质。

五、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梳理,防止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加快网上行政审批建设,方便企业办理行政审批;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承诺时限较之法定时限缩短31%的基础上,为微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对微型企业送检样品提供快速检验通道,检验周期缩短20%,对微型企业送检计量设备检定时限由15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微型企业提供专人导检服务,引导完成送样/取件流程。

全省质监部门要按照省局要求,继续将大力帮扶微型企业发展作为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为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贵州省质监局

                              2013年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