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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2013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汇川区人民政府网  2013年03月18日  阅读次数:1937

汇府办发〔201327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派驻机构:

《遵义市汇川区2013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228

遵义市汇川区2013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有序开展2013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黔工商办字〔2012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使更多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计划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50(含开发区工商分局辖区40户),新增就业125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打造一支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遵义市汇川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王本斌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郭方华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唐兴强    开发区工商分局局长

      区工商局局长

  员:杨晓华    区卫生药监局党组书记

李琴玉    区工商局副局长

      发区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王莉萍    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焕杰    区工经局副局长

冉龙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区就业局局长

张激浪    区审计局副局长

冉义兵    区商务局副局长

彭远华    区农牧局副局长

      区林业局副局长

吴洪志    区国税局副局长

             区地税局副局长

             开发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于劲松    区质监局副局长

       白延辉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夏廷康    区工商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汇川区微企办区工商局,设开发区微企办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汇川区微企办由蹇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琴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上海路、洗马路、大连路、高桥镇、泗渡镇、板桥镇辖区内微型企业发展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开发区微企办由唐兴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向泓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董公寺镇、高坪镇、团泽镇辖区内微型企业发展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汇川区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在区工商局,蹇冈同志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李琴玉同志兼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由区工商、财政、工经、人社、审计、商务、国税、地税环保等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具体负责上海路、洗马路、大连路、高桥镇、泗渡镇、板桥镇辖区内微型企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在开发区工商分局,唐兴强同志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向泓同志兼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由区工商、财政、工经、人社、审计、商务、国税、地税、环保等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具体负责董公寺镇、高坪镇、团泽镇辖区内微型企业评审

三、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二)扶持产业

结合我区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旅游文化、农副产品、特色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乡村旅游、种植、养殖等12个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我区重点扶持的12种行业的微型企业,相应条件可适度放宽。

(三)禁止性行业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

2、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四)限制性行业

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规定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扶持政策。

2、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1年,吊销未满3年的经营者创办微型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3、在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从事与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仅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创办微型企业,视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4、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旅游文化、农副产品、特色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乡村旅游、种植、养殖等的微型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同时,申请人应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四、扶持政策

按照省、市要求,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市、区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支持;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五、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创业扶持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六、创业申办程序

(一)创业申请

1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提出创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营住所使用证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出资比例是否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否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注册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交到微企办。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二)创业审核

1、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验资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2微企办收到有关前置许可资料、注册资料、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及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可以召开评审会。

3、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创业者基本情况;

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4)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创业投融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5)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4微型企业创业者先期已实际投入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货币再投入确有困难的,实行个案处理,在可掌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到3万元。微企创办者向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提出投入资金审查申请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审查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确有证据表明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再投资又有困难的,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出具相关证明,通过本地评审委员会评审,货币投入不少于3万元,集体决定可以作为扶持的微型企业发展。

(三)注册登记

1、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区微企办移送的审核通过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3微型企业申请人申办的微型企业,除了有特殊行业要求的(如食品加工、木材加工、高危行业等),办理注册登记可实行前置许可先备案登记,再后续规范的办法,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四)创业培训

1、创业申请人持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向微企办提出创业培训申请。微企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创业申请人最迟应于注册登记后2个月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微企办、财政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等内容的培训。

(五)财政资金补助

1、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创业培训证明向区(开发区)微企办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区(开发区)微企办每周汇总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2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应向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执法大队)申请。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自有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及员工聘用合同、员工身份证明等带动就业情况)。

3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和带动就业的情况。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基层工商分局或执法大队出具意见后报微企办。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4、微型企业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六)税收奖励

1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微企办提出税收奖励申请,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2、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微企办,由省、市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区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七)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1、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2、建立政府出资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3、微企办根据省、市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

七、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加工制造、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商贸物流、信息服务、建材安装等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微型企业体系、微型企业村镇。

(三)按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四)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五)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八、措施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区(开发区)微企办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汇川区微企办与开发区微企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强化服务,简化程序。

九、监督管理

(一)微企办会同财政、人社、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1、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2、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3、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4、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5、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和微企办审查后,由工商局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办理。

(四)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五)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十、本实施方案由区(开发区)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报:省微企办、市微企办。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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