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微型企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根据2012年度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就业和创业工程,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微型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大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强化创业孵化园(基地)建设,培育和壮大一批微型企业。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微型企业创业者创业能力
(一)培训重点及对象
面向我省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并能够实施创业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的培养,通过培训增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二)培训方式及目标
以短期培训为主,采取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师资、设施、设备较强和有社会责任感,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三)经费保障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要求,对达到培训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培训项目,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是成立以就业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有关专家参加的创业培训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创业培训,并报各级微企办备案。
二是经确认的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培训课时、地点、专业等按人社部门批准的开办计划要求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培训课时缩水、教学质量较低的培训机构,要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是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方案要求,依据相关文件对全年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兑现培训补贴。
三、强化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和担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一)扶持对象
凡符合《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八条并同时具备《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微型企业和创业者属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相关政策。
(二)扶持项目
符合黔府发〔2012〕7号文中的六个行业外(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等),和《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项目,均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三)审核和担保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在创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30%的前提下,经同级微企办推荐可向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审核程序和担保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并享受有关贴息政策。
四、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园(基地),培育和壮大微型企业
各级创业孵化园(基地)要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对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的微型企业要降低入园(基地)门槛,提供创业指导,帮助入园微企解决资金问题、场租减免问题、税费问题、技术支持问题、创业人员技能培训等,帮助入园微企发展壮大,要建立完善孵化园(基地)进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发展和壮大微企孵化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