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 翔
近期,毕节市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调研,对 “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的对策措施。
全市微型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年底,全市扶持微型企业3970户,注册资本(实际货币投资)总额46130.31万元、户均11.62万元,其中省扶持六类重点行业微型企业达到1437户、占扶持总数的36.19%。共划拨兑现财政补助资金17636.5万元,获得贷款支持7289.7万元,2012年获得税收奖励75.18万元,2013年获得税收奖励271.91万元。
“3个15万元”政策落实情况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全市2012—2013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扶持任务数3970户,兑现3584户;应兑现资金19850万元,已兑现17636.5万元。2013年在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已足额到位,但由于县(区)财政困难,存在划拨财政补助资金不及时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县(区)将省、市和部分县级划拨资金总额按照5万元/户的标准兑现,能兑现多少户就兑现多少户,从而导致部分微型企业未能享受到财政补助资金;二是部分县(区)将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和部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平均分配到所有企业,导致微型企业不能足额得到财政补助资金;三是由于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先后顺序的问题,出现一些微型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后即刻将自有资金提现或者转账取出,同时存在小部分企业因为程序复杂未能使用上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
税收奖励政策落实情况。全市除黔西县外均基本完成2012年度扶持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兑现工作,2013年度扶持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市、县两级会审工作已经结束并上报。2012年度和2013年度扶持的3970户微型企业有1174户已产生税收,占全市扶持总数的29.57%,税收奖励金额347.09万元。在和微型企业业主座谈时,普遍反映现行税收扶持政策作用较弱,一是对微型企业进行查账征收时,要求企业建账并按时申报,建账和申报需请专业会计,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二是微型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申报时间长、程序较复杂,占用了企业有限的经营资金;三是税收优惠仅为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和微型企业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业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微型企业上税总额不大,留存部分少,不愿申报税收优惠。
银行贷款支持情况。全市2012—2013年度累计有631户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支持,占全市扶持总数3970户的15.89%;427户微型企业获得贷款共计7289.7万元,户均17.07万元,获得贷款的户数占全市扶持总数的10.76%。截至2013年末,毕节市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仅占全省贷款总额的7.06%,微型企业发展融资“瓶颈”较为突出。一是融资门槛高。微型企业存在实力弱、无有效抵押物、担保措施缺乏等实际困难,不能提供贷款的相应审批、担保条件,不符合信贷监管要求,评级授信、贷款取得等受到制约。二是银行性金融机构放贷不积极。部分商业银行存在“抓大放小”的经营理念,忽视对有潜力的微型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未真正对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专营化,贷款仍然以单一的抵押担保方式为主,适应于微型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产品线尚未形成。三是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不大。部分县(区)尚未成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没有扶持微型企业在贷款利率上的具体优惠措施,对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还存在有贷款规模小、担保基金不足等现象。
相关建议
加大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力度。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7︰1︰2的分担比例,将扶持微企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门要做好发展微企的资金保障工作,每扶持发展一户微型企业划拨不少于100元的工作经费并落实到基层工作部门;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改进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大贷款和担保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一是着力建立金融机构扶持微型企业激励机制。将开展扶持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部署,服从省级财政安排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的要求,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畅通政策性贷款渠道。用好用活现有的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推荐力度,力争2014年度全市微企贷款申请通过率达到70%以上。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要本着大力扶持、符合法规的原则,分类科学制定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微型企业,要积极督促其建立财务制度,改善财务管理,待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时实行查账征收;规模较小、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应规定其一定的免税年限,超过免税年限后比照个体工商户税费核定办法实行定额征收。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以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成长率“三率”和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税收奖励政策、金融贷款支持为主要考评指标对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每季度均对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情况,特别是“3个15万元”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形成文字资料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