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精神,大力扶持和指导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在省微企办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
二、扶持原则
(一)重点扶持从事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避开各级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敏感点。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楼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敏感建筑物内及其临近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恶臭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扶持措施
(一)实行豁免管理
对列入《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详见附件)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黔环通[2012]252号)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豁免管理,即不需要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二)实行分类管理
对未列入上述豁免管理名录、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扰民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环评机构在承接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服务业务时,其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以上收取。
2.需开展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工作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由相应环境监测机构免费提供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影响现状监测的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评最低要求明确工作要点,监测单位按相应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涉及的委托监测只收取成本费用。
4.微型企业建设项目需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其余减免收费
微型企业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水符合市政排污管网进入要求,并能够接入市政排污管网的免予征收排污费。
(四)加强部门的协调沟通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微型企业的环保相关工作,帮助微型企业把好关、起好步,当好参谋,切实帮助解决微型企业涉及的环保相关问题。
四、《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由我厅负责解释,我厅将根据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时对《贵州省微型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