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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省微企办  2012年6月21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黔工商办[2012]49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分局、总队):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创业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民众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行政执法的综合部门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牵头单位,肩负着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全省工商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对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省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创造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一)进一步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条件

  1.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及该商场、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2.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投资额(注册资本、申报出资和认缴出资)与名称核准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额与《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且符合投资比例不低于50%要求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3.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5.从事石材加工但含有少量石材开采而无法办理开采证的经营户,可持当地国土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暂时无法提供国土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先行办理工   商登记,其经营范围核定为石材加工及销售,待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6.符合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的,申请人可凭个体营业执照,以原有字号名称申请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可凭原行政许可文件先办理注册登记后再到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由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依申请将原有个体户执照予以注销。

  (二)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7.对微型企业逾期未年检,但在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期间,能主动申报年检的,一般不予罚款。

  8.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微型企业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行政指导方式,使其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守法经营,对有违法苗头的行为给予预警提示,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9.在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10. 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11. 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托贵州省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制度,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利用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动态监管。

  12.协助从事特色食品生产的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13.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充分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14. 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

  15.主动参予微型企业的创业培训,选派系统内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创业培训课目授课老师,对涉及工商机关的主要业务(重点包括扶持政策、注册登记、合同管理、商标、广告、动产抵押)进行讲解指导。

  16. 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指导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保护;对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指导其扩大保护范围。

  17.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协调、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以大带小,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省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18. 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19.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按《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确认办法》,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登记职能,为微型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20. 在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指导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

  21. 加强政府采购行为对微型企业的倾斜。工商系统在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22.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开办微型企业。

  23、支持微型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便利措施。

  24.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深入微型企业,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召开座谈会、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讲解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答疑解惑,切实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规范从业。

  25.与个私协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相结合,对有党员申请参加创办微型企业的,要重点帮助其发展。在条件允许时部分地区可组建微企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桥头堡的作用;组建微型企业行业协会,搭建与工商部门沟通的平台,对微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以更好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扶持工作取得实效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四帮四促创先争优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务实地开展微型企业支持服务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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