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微企通(2012)2号
为规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2012〕24号)的规定,现就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负责组建同级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创业评审委员由微企办负责人兼任主任,工商、财政、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商务等单位抽调的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相关干部组成。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的议事机制是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创业者进行创业评审,并决定是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评审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提前召开。评审会议主持人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二、精心组织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各环节工作评审会议应包括四个环节:审查创业者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讨论是否给予财政补助资金、公示评审结果。
(一)严格审查受助对象资格和创业投资计划。评审委员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办推荐意见、创业者提供的身份证明,严格审查创业者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确保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政策所规定的人员。同时,参照以下内容对申请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评审。
1、创业者基本情况;
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4、人社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5、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6、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确定。微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确定5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认真组织评审讨论和表决。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将创业者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书拟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投资规模、雇工人数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预先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需要预先阅览投资计划书的,由微企办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在评审会议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给予扶持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并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的讨论事项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微企办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申请创业者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公示结束后,微企办以书面形式告知创业者是否给予扶持。
三、健全完善评审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申请创业者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申请创业者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可以向微企办或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被申请成员进行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申请创业者赠送的礼金和礼物,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组织或者纪律处分。申请创业者认为其创业投资计划书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