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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来源:协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遵义市汇川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遵义市汇川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汇川区个私协会》。

第二条  汇川区个私协会是在中共汇川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全区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从业人员组成,是经汇川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汇川区个私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全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汇川区个私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目标: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汇川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汇川区个私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 

(三)对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生产经营指导,帮助会员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宣传会员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和社会公益意识,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助上级党组织开展非公党建工作,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对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协助政府和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管理。

(七)积极创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福利事业;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会员的文体生活,提升会员素质。

(八)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在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后即可成为汇川区个私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可享有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退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汇川区个私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应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协会的基层分会、行业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所属工商分局的指导。

(二)本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

(三)协会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有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通过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四)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须有过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1)会员会费;(2)政府资助;(3)捐赠;(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按协议取得的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开展各类活动、日常办公开支以及中共汇川区新经济组织委员会日常办公开支。

第十九条  会费交纳

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乡镇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至300元;城镇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至1000元。

私营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至5000元。

从业人员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汇川区个私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经汇川区个私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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