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微企通(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方便微型企业创业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现将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原则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基层工商分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程序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应向辖区基层工商分局申请。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首次支付申请批准后,再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不需提供自有资金使用情况。
辖区基层工商分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基层工商分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基层工商分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基层工商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审查后由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三、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审查方式
(一)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微型企业提供《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基层工商分局根据微型企业提供的材料,对其自有资金是否合法、合理使用以及相关文书、票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基层工商分局应对部分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申请户数的10%,抽查已使用项目合计交易金额不少于已使用自有资金的60%。
基层工商分局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核查,其核查户数不计入抽查户数:
1、单笔使用金额超过3万元;
2、使用的项目与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3、使用项目的支付对象与申请人具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利害关系的。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查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通过实地检查核查申请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应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1.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
2.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3.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
4.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6.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
7.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
8.其它涉嫌违反“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
五、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核查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被批准后,基层工商分局应在批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查验申请支付的交易事项是否达成。查验时应收集与申请交易事项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并对交易相关物品进行拍照留存。
经核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支付不相符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已批准的补助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不得再次申请支付,待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履行完毕后方可申请;
2.作为微型企业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3.涉嫌恶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经调查核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级局应树立为微型企业服务的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运用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微型企业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后,基层工商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查(需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后,报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应采取措施实现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立等可取。
二零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