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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省微企办  2012年6月21日

关于金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微企通〔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金融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导向,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强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互动,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本着自愿原则,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转变经营理念、培育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手段,积极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商业可持续原则。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本着市场化运作、商业可持续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与微型企业共同探索建立三方之间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努力构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共同发展原则。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微型企业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己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实现互荣共补,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确保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积极推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中心、专业支行等专营模式,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要在年度综合经营计划中对微型企业贷款计划给予倾斜,制定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激励制度,确保支持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确保支持微型企业贷款总量、增量逐年增加。

(二)优化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抓紧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四单原则”,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和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根据微型企业的特点和差异进行细分,注重运用非财务指标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核定微型企业的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上级授权的范围内,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操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研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三)创新信贷模式、产品与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短、频、快”的特点,制定标准化的服务规范,建立承诺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推行在规定期限及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贷随还的信贷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应收账款、保单、股权、动产(不动产)等抵(质)押贷款,积极推广票据融资、仓单和订单质押贷款、购销合同贷款、业主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进一步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对为我省特色优势产业配套的微型企业,积极探索开展产业链金融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类别、不同发展阶段微型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四)加强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适当放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担保规模,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支持。

(五)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树立差异化经营理念,认真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管规定,科学制定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坚持微型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六)认真做好微型企业账户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微型企业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移、变更手续,为有贷款要求的微型企业申请办理贷款卡提供便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担保支持力度

(一)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省、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开设分支机构或开展担保业务,逐步构建财政、民间资本出资的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二)创新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权利的担保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增加担保品种,有效解决微型企业抵押物缺失和不足的问题,灵活满足小微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

(三)提高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指导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金补充计划,有效提升担保能力。同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自身规模大小和经营实力,开展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分散经营风险。

(四)降低担保费用。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切实减少或降低评审费、资料费、手续费等收费项目。

五、完善微企办、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协调沟通机制

(一)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选择。县级微企办应根据当地实际,宣传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对有参与意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明确为承贷机构或承保机构向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确保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均达到2家以上。

(二)评审公示。对通过创业评审,纳入扶持范围内的微型企业,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及时将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名单反馈至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前介入,提高工作效率。

(三)申请贷款的审查与推荐。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微企办对主体资格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微型企业以轮流的方式批量推荐给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或担保支持。微型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县级微企办明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自愿选择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办理贷款或担保业务。

(四)贷款发放与信息反馈。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应及时对申贷微型企业展开贷款或担保调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贷款的及时发放。对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指导其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承贷机构应按月将对微型企业或业主发放贷款的相关信息反馈至县级微企办。

(五)贷后管理。承贷机构、承保机构和县级微企办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信贷资金的流向,并相互反馈企业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确保信贷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协同做好贷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贷风险防范。对发生有拖欠的贷款,县级微企办应积极协助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及时清收或妥善处理。

(六)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微企办、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大力推进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拓宽信息采集渠道,逐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以市场化手段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或个人,承贷机构和承保机构可在贷款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于还款记录不良的企业或个人,除据合同规定采取停止放款、催收欠款等措施外,还应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通报等方式,促进企业和个人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

六、完善金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服务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小微企业和服务于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现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贷款奖励等政策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开展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经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的梳理,增强政策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产业园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引导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微型企业有序进入产业园区,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三)强化指导与服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在税收申报、财务报表制作、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微型企业开展免费服务,帮助企业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抵(质)押物登记、过户等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费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与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横幅、版报等各种媒体和形式,在社区、人口聚集地全方位、广角度宣传“3个15万”金融扶持政策,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融资方式、诚信经营等方面加强对微型企业的创业培训,帮助企业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

(五)完善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在资本占用、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存贷比、再贴现和再贷款申请、机构设立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六)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积极推动各类为微型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建立以融资辅导、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信息服务、法律顾问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微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七)完善金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融资和担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作,广泛宣传报道,共同搭建项目对接、经验交流、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银企交流平台,不断提高金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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