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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非公经济党建网  2014年3月6日  阅读次数:439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黔党发【2011】10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O]13)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新的支撑点、新的带动点,在扩大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繁荣地方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着力扩大开放、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完善市场机制,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富民强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中放手放开,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200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到4000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4000亿元,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5%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5000亿元。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4.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外提高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

5.全面拓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6.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未成年人可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成为股东,其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阿拉伯数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

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可进行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推行试营业制。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登记。

7.全面清除准入障碍。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下放、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类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

8.发展壮大民营工业。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力促进民营工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火电、水电及新能源,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大型煤矿建设,投资开发磷、铝、锰、钡、钒等矿产资源,参与大型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钛工业等基地建设,发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改造提升传统能矿产业水平。对民间经济主体参与的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按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权登记,减免交易服务费。民营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件审查程序与现场核实程序合并进行。对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和现场核实、煤矿企业之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煤矿救护队之外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等。下放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

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军工订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民营经济工业项目需审批、备案和核准的。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放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等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省内民营工业企业及产品。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

9.推进民营经济信息化。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民营经济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三网融合试点.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商贸、金融、物流、产品检测、旅游、科技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动漫、软件服务和电子娱乐等新兴产业。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予免费检测,简化民营企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的程序。

1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办理的手续外,一律下放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办理。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招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15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取消全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证明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移交(BT)、建设一运营—移交(BOT)、收购一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

11.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民营经济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省级扶贫部门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种养殖产业。符合屠宰加工要求、生产畜产品外销的民营屠宰加工企业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不受《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屠宰企业指标限制。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民营林业企业按照省利用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基地林,优先纳入商品林补助范围。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律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通过业主招标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烟水配套工程、中小水利工程等项目,以及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民生工程,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

12.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专业旅游城市、旅游城镇和旅游商品集散地。开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权下放市(州、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时限缩短为3个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专业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流程。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流通中心建设,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13.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我省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落实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用地、政策性贴息、资金奖补、教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

14.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实施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全省范围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市、区、特区)兴办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同意申请人开展设置医疗机构前期工作的文件,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5.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发展一批影响大、有特色的文化演艺、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民族文化品牌。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享受转企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6.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体育事业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和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兴办各类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民间资本投资殡葬设施建设给予用地保障、税收支持。

17.鼓励民营经济联合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在省内流动,实现产业有序转移。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投资结构和布局,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逐步有序退出,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空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8.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同等条件下,逐年增加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承接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按政策对民营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补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每年认定、扶持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继续实施“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活动,提高进入民营企业服务的教授、博士比例。

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装备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认定。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19.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带动。引导民营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实施品牌带动,提高民营企业品牌意识,加强集群商标和自主品牌建设。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质押等形式转化运用;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维权机制,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建自主品牌和开拓市场、管理创新、规模发展统—起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扩大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争创省着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各类方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贵州中华老字号,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围绕黔酒、黔茶、黔药、黔菜和贵州旅游商品申请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打造我省农特产品的区域品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民营企业名牌培育帮扶计划,加强民营企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品牌产品集群。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2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单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营经济。今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60%以上要用于民营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连续三年递增20%。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继续扩大财政性资金的贷款贴息范围和增量,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创建及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本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力争较大幅度提高本省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占比例,提高本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中标金额比重,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公布我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名单和产品、服务目录。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

2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立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推进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构建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实施千户诚信民营企业培植计划,促进民营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水平。各市(州、地)每年评选诚信守法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民营经济单位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贵州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

27.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统筹安排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民营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民营经济在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各市(州、地)要优先安排县(市、区、特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各县(市、区、特区)每年不少于50亩。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对民营经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要件减至21项,批次用地申报要件减至15项。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可将多个项目打捆并参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审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和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8.引导集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为各类重大项目配套,尽快进入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产品配套,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担保;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予以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为我省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培育—批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园中园”。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民营经济产业园区。达到省级民营经济产业园区标准的,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给予奖励,民营经济产业园区的具体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工业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

29.加强人才支持。将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参加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工商管理硕士(MBA)、职业经理人等培训。加强民营企业与职业学校“订单式”培训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体系。对民营企业年新增就业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一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中根据工种给予5001000元的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重点为民营企业免费培训各类人员。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每年培训100名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和拟上市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1000名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0000名民营企业骨干技术工人。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政策和待遇,按照国有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力、法和方式评定民营企业技术和研发人员的职称.增加职称评定专家库中民营企业的专家比例。采取先落户、再就业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员工城镇户籍。对民营企业,习提升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对经营状况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科技研发能力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股权配给、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奖励、政府津贴等政策措施为激励,重点培育一批民营企业科技领军人。

30.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优化政府服务,为创业人员简化注册程序,扩大出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收费项目能免则免。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律按下限收取,实行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从201151起,对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兴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兴建一批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的载体。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创业期间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办企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减免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省、市(州、地)各类支持创业的专项资金要用于微型、小型企业创业补贴和奖励,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实施“万户小老板创业行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民营小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开放促发展,借助外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抢抓东部产业加快转移、我省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资源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挥各级政府、工商联、民间商会、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及民营企业家的作用,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为重点对象,积极引进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贵州投资。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在省内外举行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争取引进更多的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我省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把招商引资作为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每年列出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的项目清单,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在扩大招商引资的同时,引导本省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加强与省外优强企业合作。同等对待省内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省内外民营企业都享受同等政策,给予同等扶持,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公平竞争。

32.支持民营经济拓展境内外市场。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专业性品牌展会。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驻省外、海外机构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业务。吸引技术、资金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场信息,帮助民营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规模,促进扩大消费。

七、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33.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申办事项的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省委、省政府要求缩短办理时间的审批事项,要按要求时限完成;加强政务公开,一次告知项目各类手续办理程序、时限、所需申报资料,公开项目办理进展情况。法律规定时限内未对申报资料进行批复的视为许可该行政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公布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营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不得为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民营企业参加评选、达标等评比活动。建立挂牌保护制度。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00500人、50200人的民营企业,分别列为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企业。民营经济主管服务部门要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加强指导。对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压、冻结等手段,对企业经营者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司法手段。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压、冻结等刑事侦查手段的,按挂牌层级分别报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并尽可能避免扩大影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和职工稳定。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和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受理单位或投诉中心,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每年度公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财政票据。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通报、警示和问责制,对发展民营经济思想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不作为、领导不到位的地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从今年起,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都要查处3件以上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3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制定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和奖励补助办法。培育骨千服务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及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业务。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建设行业应用平台。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35.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民营企业的引导、服务作用。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对贸易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自律经营。加大对优秀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支持,加强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制定促进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会组织架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更名为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加挂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牌子,履行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责。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完善贵州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民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各地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37.营造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环境。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暨表彰大会,表彰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民营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各类先进的评选。加大对优秀民营经济人士的宣传力度,营造爱护民营企业家、尊重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民营经济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38.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督促民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卫生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工资协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人文关怀,关心照顾困难职工、残疾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并于4月底前完成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的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由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对本意见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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